分所专栏 |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减资法律实务分享
✎第1058篇 原创
文|陕西稼轩(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祝红军 张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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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但仍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实缴期限。在经过2013年修订后,《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制度修改为全面认缴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最低限额、验资不再作强制要求。在该宽松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部分公司实际出资为0元、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无限延长、交易方与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情形常发。
为保证市场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法》的修订,并已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且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亦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本次修订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一段时期,存量公司减资数量将会增加。基于此,笔者将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减资的相关要点进行梳理、分享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章程约定修改为法律规定最长五年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股份有限公司需在三年内完成实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足额出资并赔偿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其他股东在出资补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行政处罚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4号,公布且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基于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目前的存量公司减资数量将会增加,涉及的相关程序主要如下:
(一)一般减资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为一般减资,指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公司的资产发生变动、利益受损,因此需要确保公司减资时财务状况良好,并需要严格履行减资程序。新《公司法》对一般减资的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减资公告的线上平台,与之前《公司法》本质上并无区别。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减资的主要流程如下:
1. 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3.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10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书面);
4.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主要是通知未知债权人);
5. 债权人在30天(接到通知)/45天(未接到通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公司向工商登记机构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
(二)简易减资
简易减资为新《公司法》225条第1款新增的减资方式,是指公司为弥补亏损仅降低注册资本,不向股东返还出资,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动。但运用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有前置条件,即公司面临亏损时,已使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仍无法补亏。
同时,在利用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时,公司应遵守以下要求:
1. 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
2. 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公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在成功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公司违法减资的,面临的法律后果如下: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2.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3.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新《公司法》第25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遵循合法程序进行减资
公司进行减资时,应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程序,避免相应步骤的缺失,注意通知债权人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避免债权人追责。
在减资决议的表决比例上,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决议过程应做好证据留存。
在通知债权人时,公司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书面明确通知所有债权人,保留送达的证据。若债权人接到通知后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应及时作出回应,履行相应义务。
(二)核实减资合法性
如果公司本身没有存在相关债务且已经完成减资程序和工商登记,风险较小。若是公司存在存量债务,则应尽早审查减资过程和实质要素的合法性,内部核实是否可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采取措施以避免可能损害相关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公司减资前建议寻求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及相关责任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补充。如果公司需要进行减资,建议在办理减资登记前先寻找专业人士审核减资流程的规范性并与当地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对相关办理须知保持密切关注,以避免减资不规范造成损失。
减资是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一个重要手段。针对减资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新《公司法》借鉴了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新增了“弥补公司亏损的减资方式”。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公司需审慎减资,应事先梳理公司的债权结构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战略安排制定减资方案。减资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的合法有效性,同时避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年糕
专业审核|并购重组与公司股权事务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